关于注销客运线路标志牌的公告(2025年第10批)
根据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二条和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》第六章相关规定,现将因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提出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”客运线路标志牌予以公告注销。
请相关经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,将被注销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相应车辆的《道路运输证》交回原发证机关。逾期不交回的,自动失效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注销客运线路标志牌清单(2025年第10批)

恩施州交通运输局
2025年11月12日
根据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二条和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》第六章相关规定,现将因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提出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”客运线路标志牌予以公告注销。
请相关经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,将被注销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相应车辆的《道路运输证》交回原发证机关。逾期不交回的,自动失效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注销客运线路标志牌清单(2025年第10批)

恩施州交通运输局
2025年11月12日
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0443号